文化部編制表

注音:ㄨㄣˊ ㄏㄨㄚˋ ㄅㄨˋ ㄅ|ㄢ ㄓˋ ㄅ|ㄠˇ


分類:法律附件

名:《文化部組織法》的附件。

  • 訂定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指定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一百〇一年五月二十日(未取得資料辨明附註幾)。
  • 第一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一年五月十八日。指定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一百〇一年五月二十日(未取得資料辨明附註幾)。
  • 第二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六年九月十三日。指定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一百〇六年九月十五日(未取得資料辨明附註幾)。
  • 第三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七年四月十八日。依附註三指定回溯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一百〇六年九月十五日。
《文化部編制表》(修正三版)
職稱官等職等員額備考
部長一特任,為組織法律所定。
政務次長二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常務次長簡任第十四職等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簡任第十二職等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參事簡任第十二職等十四內二人出缺後,其中一人改置為科員,一人改置為專員。
司長簡任第十二職等七
處長簡任第十二職等二
主任簡任第十二職等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司長簡任第十一職等八
副處長簡任第十一職等二
副主任簡任第十一職等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門委員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二十一
高級分析師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一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四十二
秘書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九內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視察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十二一、內六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二、內一人俟原蒙藏委員會現敘薦任第九職等科長出缺後改置。
技正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三
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三十九內一人俟參事出缺後改置。
分析師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四
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四
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六十四內一人俟參事出缺後改置。
技士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
助理設計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六內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技佐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二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助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三一、內一人俟原蒙藏委員會現敘簡任第十三職等委員出缺後改置。
二、現職委員未出缺改置為助理員前,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三、現職委員出缺改置為助理員後,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與人事處助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辦事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三
書記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四
人
事
處
處長簡任第十二職等一
副處長簡任第十一職等一
專門委員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一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三
視察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
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三
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六
助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一
政
風
處
處長簡任第十二職等一
副處長簡任第十一職等一
專門委員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一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一
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一
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二
助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一
主
計
處
處長簡任第十二職等一
副處長簡任第十一職等一
專門委員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一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四
視察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
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三
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八
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一
書記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一
合計三百一十八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書記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用原職稱之原蒙藏委員會雇員出缺後改置。
三、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一百〇六年九月十五日生效。